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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工所属四级公司制企业骨干人员持股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01-16    信息来源: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为推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决定开展所属四级公司制企业骨干人员持股工作。为稳妥有序开展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企业改革,按照保持国有控股地位、骨干人员自愿参与、操作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鼓励集团公司所属四级公司制企业积极稳妥开展骨干人员持股工作,进一步调动骨干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活力,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改革创新、促进发展;二是国有控股、骨干参与;三是积极进取、自觉自愿;四是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实施范围

    (三)实施范围:集团公司所属四级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但是,近三年有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单位、企事业机构混编的单位、已纳入低效公司清理退出计划的单位,不列入实施范围。

     三、持股方式

    (四)持股人员:持股人员限于本公司全职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执行董事)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核心技术骨干和营销骨干(简称骨干人员)。持股人员的具体范围根据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等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持股人员不超过本公司员工总数的20%,持股人员总数不超过30人。不允许在上级单位任职人员持有公司股份,不允许个人代持他人的股份。

    (五)持股比例:在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不变的前提下,持股人员所持股份合计不超过25%;单一持股人员的持股不超过5%。

    (六)出资方式:持股人员应以本人名义、以个人自有现金出资,个人出资应一次性缴齐。公司不得提供借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不得要求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提供借款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对价方式:应确定合法合规的对价依据。其中,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应按照《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资产评估由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组织委托及实施。

    (八)股东权益:骨干人员持股与国有法人持股应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并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

    (九)股权转让:持股人员因离岗、离职(如调离、开除、除名、解聘、自行脱离企业、不辞而别、内退、退休、病退、长期病休等)原因而不再符合持股人员条件的,应在6个月内转让其所持全部股份。骨干人员入股时应对股权转让和退出作出承诺,并在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约定。

  离岗、离职至6个月终了时不办理股权转让的,根据入股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第6个月终了时点上冻结应转未转股权的权益,同时终止应转未转股权的行权资格,其所占股份份额可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他人购买。

  持股人员转让所持股权,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向符合持股条件的公司内部人员转让(含新入职、新晋升人员),转让价格可以参考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资产评估值,或者自行约定转让价格。转让不成的,可以由本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收购。涉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动的,应当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骨干人员股权内部转让方案,应报经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批准并向集团公司报备后实施。

  四、实施流程

    (十)实施流程如下:

  1.方案制订。由二级单位组织制订。

  实施方案应包括持股人员、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对价方式、股东权益、股权转让以及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等主要内容。其中,持股人员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数量等情况应作详细说明。

  实施方案应通过拟实施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逐级报批。多股权公司申请实施的,应当与其他股东沟通并获得认可。

  2.方案审查。由拟实施单位的控股三级单位、二级单位逐级组织审查。审查重点:申报条件是否符合;股权结构是否适当;持股人员范围是否合理;资金来源和持股方式是否合规;对价基础是否公允;股权转让方案是否具体可行;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修正草案是否合规完整等。

  经二级单位会议审查后报送集团公司。报送材料主要有:二级单位实施请示,工作方案,实施单位决策意见、上级单位审查意见(附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意见,稳定风险评估预案,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修正草案等。

  3.方案审批。集团公司总部产权管理部门组织计划、财务、人事、审计、法律等相关部门审查后,按照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批准。

  4.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批复后,由二级单位组织所属单位实施。各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重大调整,应重新报批。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5.工作报备。骨干人员持股工作实施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通过集团公司单位(机构)备案系统上传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备案资料。

  五、工作要求

    (十一)高度重视。各级单位要充分认识骨干人员持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骨干人员持股作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积极组织推进骨干人员持股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落实责任。二级单位是组织开展骨干人员持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骨干人员持股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每年4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体情况,项目申报、实施和变动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首次上报时要明确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

    (十三)规范操作。骨干人员持股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企业改制、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应当坚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侵害国有权益;应当坚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应当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实施的,将追求相关人员责任。骨干人员持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十四)集团公司所属四级公司制企业新开展骨干人员持股工作适用本意见。

    (十五)集团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以国家已颁布的法律规章制度为依据,遇有国家政策调整,集团公司将及时组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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